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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孙满桃)网络上各式各样的教学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数字教育内容根据其不同的表现形式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等的一般形式构成要件,因此,数字教育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断。
也就是说,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字教育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今日上午,北京互联网对外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记者注意到,在白皮书介绍的“某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案”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视频和音频中授课老师的讲述有自己独立思考和即兴授课内容,并通过口头语言的形式进行表达,可以按照口述作品进行保护。
另外,在北京某公司诉侯某等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讲义主要由文字和图表构成,体现了作者对于知识点展示和讲解的独创性理解,属于文字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认为,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
如在某公司诉王某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视频系讲师讲授美睫教程的视频,内容包括讲师的口头讲授、实操演示以及幻灯片展示等,可以看出,涉案视频拍摄过程中存在机位的变化、镜头的调整以及不同内容的剪辑,最终形成的连续画面是拍摄者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的结果,应当认为涉案视频系拍摄者的独创性表达,属于视听作品。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明确了美睫操作视频的创作者,所拍摄录制的视频能够体现拍摄者独创性表达的,应认定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张连勇说。
同时,该案厘清了美容操作类视频作品边界,提供了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裁判思路,打击了轻微修改后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牟利的侵权行为,严格依法保护了传授技能类视频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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